投資合伙中隱瞞與代持引發(fā)的災難關于股權投資的維權綜合解決方案
資料來源:
作者:
發(fā)布時間:
2020.07.15
案 情:
委托人因投資某公司,并與該公司的唯一股東簽署投資協(xié)議,并約定了服務期限;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以委托人違反勞動合同的規(guī)則,將委托人直接解除合同。
委托人面臨損失前期投資、同時解除合同并在實際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的風險和不利之處。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轉賬無備注,委托人與公司之間除了勞動關系,其他證明投資關系的證據(jù)異常脆肉,面對日常中的類似合伙或者投資關系給維護自身權益帶來重大風險。
承辦人:
肖本崗律師
律師意見:
1. 確認證明投資關系的證據(jù)以及關聯(lián)信息;
2. 證明涉及本案公司與其他公司的關聯(lián)交易及對本案維護權益的影響;
3. 依照公司法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以解決內部分歧;
4. 協(xié)商無果先行內部整合,同時再起訴確權,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解決結果:(判決按照雙方約定,屬于保密內容特不提示)
1. 法院判決確認股權;
2. 依照實際投資金額為基礎以雙倍的價格回購股權以了解糾紛;
3. 回購方承擔所有交易稅費。
上一條: 合伙利益的分配在基礎因素不確定下破碎關于工程建設中合伙關系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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